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916號
TPDM,92,簡,916,200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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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
二三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後,改用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有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案,最近一次係於民國八十九年間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甫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雖罹有精神分裂症,但尚未 至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竟利用其擔任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中華公司)派駐於台北縣蘆洲市○○○道環堤景觀社區警衛職務,握有住戶基本 資料之便,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不法利益,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小陳」在不詳時 、地,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店,偽造前開社區住戶丙○○之印章,繼於九十一年四 月二十四日中午,在上址社區警衛室內,利用乙○○擔任輪值警衛之際,持偽造 印章蓋印於蘆洲郵局掛號函件簽收清單,竊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寄送予丙○○之 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足生損害於丙○○ 及郵局對信件收受管理之正確性。渠二人冒領上開掛號郵件後,即於同日假冒真 正持卡人丙○○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完成開卡手續,旋由「小陳」在信用卡 背面偽簽「丙○○」署押,持上述竊得之信用卡,連續四次在附表一所示時間、 特約商店內,以刷卡方式,購買簽帳單所載金額之商品或由特約商店提供服務, 並於每次刷卡付費時,在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商店存根聯上,以 複寫之方式,同時偽造「丙○○」之署押各一枚,並將簽帳單交付店員,致使特 約商店店員誤以為係正當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所示價值之物品或提供 服務,足生損害於丙○○、中國商業信託銀行及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嗣於同 年月三十日,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乙○○。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告訴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劉淑英之指訴。 ㈡證人丙○○之指訴。
㈢證人翁建成許南華周榮傑解松柏之證述。 ㈣簽帳單四份、大中華公司駐環堤觀景社區警衛值勤表、蘆洲郵局掛號函件簽收清 單(均影本)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綜合資料查詢及開卡紀錄。 ㈤國軍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漏未引用)。四、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受有期徒刑五月(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訊問筆錄)。查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可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並已償 還全部刷卡欠款,業據告訴代理人供明在卷,且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一 紙可稽,及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認其求刑為適當,爰於被告求刑之 範圍內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不得上訴。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 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六、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編號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及消費金額 │ 備 註 │
├───┼────────┼───────────────┼──────┤
│ 一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臺北市○○區○○路四段一00號│簽帳單上偽造│
│ │八日晚上九時三十│亞東加油站刷卡加油二百元。 │之「丙○○」│
│ │二分 │ │署押二枚均沒│
│ │ │ │收。 │
├───┼────────┼───────────────┼──────┤
│ 二 │同年月二十九日晚│臺北市中山區○○○路九十六號三│簽帳單上偽造│
│ │上十時二十七分 │樓歡樂巨星視聽歌城刷卡消費,由│之「丙○○」│
│ │ │店家提供相當於二萬五千元之服務│署押二枚均沒│
│ │ │。 │收。 │
├───┼────────┼───────────────┼──────┤
│ 三 │同年月三十日凌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0九│簽帳單上偽造│
│ │二時一分 │號十樓欣都小吃店,消費二萬二千│之「丙○○」│
│ │ │七百五元。 │署押二枚均沒│
│ │ │ │收。 │
├───┼────────┼───────────────┼──────┤
│ 四 │同年月三十日清晨│桃園縣桃園市○○路四三0號桃源│簽帳單上偽造│
│ │六時一分 │麗池有限公司,持卡消費四千二百│之「丙○○」│
│ │ │元。 │署押二枚均沒│
│ │ │ │ 。 │
├───┴────────┴───────────────┴──────┤
│附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丙○○」署押一枚沒收。 │
└───────────────────────────────────┘
附表二:
偽造之「丙○○」印章壹枚(未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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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