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
五九六號)及請求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叁佰貳拾捌片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共叁佰叁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及乙○○等二人,均明知「周華健,怎麼了」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 「邦喬飛,It's My Life」等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八所示、「張學友,算命」等 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所示、「SHE,冰箱」、「劉德華,我不夠愛你」等如附 表編號二十二至三十二所示、「MCHOTDOG,九局下半」等如附表編號三十三至三 十六所示、「庾澄慶,海嘯」等如附表編號三十七至四十及四十四至五十及八十 一所示、「費絲希爾,There You'll Be」等如附表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三及七十 二至八十所示、「川島茉樹代,為什麼」等如附表編號五十一至五十三所示、「 羅比威廉斯,Mack The Knife」等如附表編號五十四至六十四所示、「容祖兒, 說真的」等如附表編號六十六至七十一所示等音樂著作物,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研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 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非 分別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詎二人竟出於侵害前揭公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基於營利銷售、散布 之意圖,先由甲○○出資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之成年男子處,以每片新 臺幣(下同)五十元之代價,購得未經前揭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上開音樂 著作盜版光碟片,甲○○復以每晚八百元之代價,僱用知情之乙○○,自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連續在臺北市○○區○○街四十一號之臨江街夜市店內擺 設,以顯低於前揭著作物市價行情之每片一百元價格,販售交付散布予不特定之 往來顧客。嗣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八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前 揭甲○○所有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三百二十八片。乙○○仍不知悔改,明知「我 的丁文琪」音樂著作物,係「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音樂著作,非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 竟仍承前侵害前揭公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基於營利銷售、散布之意圖,向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片五十元之代價,購得未經前揭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
重製之上開音樂著作盜版光碟片十餘片,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初某日起在臺北市○ ○區○○路四九一巷九弄六號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交付散布予不特定 之往來顧客。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為警於上址當場查獲 ,並扣得前揭乙○○所有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片。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 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 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等委由張昌 政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及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委由傅政順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併案審理。
三、前開事實,有(一)被告甲○○、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代 理人張昌政、傅政順於警訊於警訊中之指訴。(三)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三百 二十八片(甲○○、乙○○部分)、三片(乙○○部分)可資佐證,罪證明確。四、核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 條第二款之罪。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二人多次意圖 營利而交付之犯行間,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聲請人請求併案審理部 分,雖未起訴,惟因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品行、犯罪動機,參與犯罪之程度 ,被查獲之次數及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全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貪圖小利,偶罹刑典, 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 版光碟片三百二十八片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乙 ○○供明在卷;及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三片,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亦據被告乙○○供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 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二:
┌──┬───────┬──┬───────┬─────────────┐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片│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 作 權 人 │
├──┼───────┼──┼───────┼─────────────┤
│一 │我的丁文琪 │三 │不說等十首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