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91年度,123號
TPDM,91,交簡上,123,200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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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交簡字第二九五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任職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全人員,平日以駕駛車號BT-四六五號 保全巡邏車從事保全巡邏勤務為其附隨業務,亦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 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駕駛前揭保全巡邏車,沿台北市○○○路東 往西方向行駛於最外側車道,於同日十四時四十分許,自南京東路欲右轉復興北 路時,原應注意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 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 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竟於接近行人穿越道時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適有 甲○○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沿復興北路由東向西方向穿越道路,被告因而閃避 不及而撞及甲○○倒地,致甲○○受有前額撕裂傷(四公分,經手術縫合)、腦 部腫脹、右肩挫傷、左脛骨平台骨折及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及右脛骨丘骨折之傷 害。
二、案經甲○○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事 故分析研判表、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按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 ,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本應注意前述規定,且依當時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 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於接近行人穿越道時猶貿然 前行,致撞擊正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告訴人,其有過失甚明;且此過失與告訴 人所受傷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因過失傷害人之犯行,足以認定。二、查被告係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全人員,平日以駕駛車號BT-四六五號保 全巡邏車從事保全巡邏勤務為其附隨業務,是亦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則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 ,固非無見,惟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 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



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告訴人既係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際遭到被告 撞擊,則自應依前揭規定加重被告之刑,原審漏未審酌此節,有所不合,自應由 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又被告於其所犯本件之罪未被發覺前,已向當時處理事故之 警員承認犯罪並接受裁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莊順太填 具之自首調查報告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就其所犯過失致 死罪部分減輕其刑;另按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是就被告本件所犯之罪,應先以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再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爰審酌被 告過失之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害、被告犯後之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東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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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