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37號
TPDM,89,訴,37,2003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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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CHE
        宙○○SHE
        地○○CHE
        D○○MA 
        癸○○HER
        辰○○LEE
        巳○○LEE
        子○○WU 
        E○○MA 
        F○○MA 
        G○○
        W○○YAN
        Y○○
        X○○YAN
        丙○○TSU
        丑○○PUA
        c○○YAN
        a○○YAN
        b○○YON
        Z○○TAN
        M○○CHA
        L○○CHA
        玄○○CHA
        己○○WAN
        Q○○CHE
        R○○CHE
        N○○LIA
        戊○○MUH
        I○○
        壬○○HER
        黃○○CHA
        申○○LEE
        庚○○SHI
        J○○JAN
        B○○TON
        亥○○LI 
        辛○○CHU
午○○LEE CHUNG Y
        乙○○TSU
        e○○ZHA
        卯○○SUN
        g○○JAN
        i○○JAN
        h○○JAN
        未○○LEE
        甲○○TSU
        C○○SUN
        A○○FEN
        酉○○LEE
        f○○JAW
        d○○JAW
        U○○HUA
        T○○HUA
        H○○JAN
        天○○LEE
        戌○○LEE
        S○○TSE
      張忠祺即丁○○)
        k○○SAE
        K○○CHE
        P○○CHE
        寅○○SUN
        V○○HOM
        j○○HUE
        O○○CHE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五號、
第一五○四六號、第一五○四七號、第一五○四八號、第一五○四九號、第一五○五
○號、第一五○五一號、第一五○五二號、第一五○五三號、第一五○五四號、第一
五○五五號、第一五○五六號、第一五○五七號、第一五○五八號、第一五○五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宇○○、宙○○、地○○、D○○、癸○○、辰○○、巳○○、子○○、E○○、F○○、G○○、W○○、Y○○、X○○、丙○○、丑○○、c○○、a○○、b○○、Z○○、M○○、L○○、玄○○、己○○、Q○○、R○○、N○○、戊○○、I○○、壬○○、黃○○、申○○、庚○○、J○○、B○○、亥○○、辛○○、午○○、乙○○、e○○、卯○○、g○○、i○○、h○○、未○○、甲○○、C○○、A○○、酉○○、f○○、d○○、U○○、T○○、H○○、天○○、戌○○、S○○、張忠祺、k○○、K○○、寅○○、V○○、j○○、O○○行使偽造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其各自於偽造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入境登記表」(一式三聯)上旅客簽名欄中偽簽依序如附表所示之英文署押各叁枚、「中華民國入境旅客申報單」上偽簽依序如附表所示之英文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P○○部分不受理。
事 實
一、宇○○、宙○○、地○○、D○○、癸○○、辰○○、巳○○、子○○、E○○ 、F○○、G○○、W○○、Y○○、X○○、丙○○、丑○○、c○○、a○ ○、b○○、Z○○、M○○、L○○、玄○○、己○○、Q○○、R○○、N ○○、戊○○、I○○、壬○○、黃○○、申○○、庚○○、J○○、B○○、 亥○○、辛○○、午○○、乙○○、e○○、卯○○、g○○、i○○、h○○ 、未○○、甲○○、C○○、A○○、酉○○、f○○、d○○、U○○、T○ ○、H○○、天○○、戌○○、S○○、張忠祺、k○○、K○○、寅○○、V ○○、j○○、O○○等六十四人均係撤退至泰國邊境,居住在泰國北部美斯樂 與滿星疊地區之我國國軍後裔,既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亦無泰國公民身分, 嗣宇○○等六十四人為來臺灣地區接受中文教育,乃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 民國七十七至八十七年間陸續來臺。於來臺灣前,先在泰國向該地少數民族或家 中有人亡故尚未除戶之人家購得亡故者之身分證,以該亡故者之身分向泰國政府 申辦護照,使泰國政府核發內容不實之泰國人護照(護照上英文姓名、出生年月 日均與本人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詳如附表所示)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 之入境時間,持該內容不實之護照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並接續於內政部警 政署「入境登記表」(一式三聯)、「中華民國入境旅客申報單」等私文書之旅 客簽名欄上分別偽造如上述附表所示英文姓名之簽名各三枚及一枚,進而偽造前 開附表所示泰國人名義作成之上開私文書,並持交於機場內負責證照查驗之公務 員而行使之,使主管之公務員依此將各該不實之外國人入境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主管機關管理外國人出境資料之正確性 而害及公眾。渠等入境後,並分別以上述內容不實之泰國護照,連續向附表所示 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辦居留證,使各該縣、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將其申報不實 之泰國人身分資料,登載於外國人居留資料之公文書上,並核發居留證,亦足以 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主管機關管理外國人居留資料之正確性而害及公眾。嗣除寅 ○○外,宇○○等六十三人並連續於入境後之在臺期間,以該不實泰國人身分就 學(詳如附表所示),使教育單位連續依其泰國人身分,在相關公文書上為不實 登載,足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教育單位對學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害及公眾。二、案經宇○○等人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有訴追犯罪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 首,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之意,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宇○○、宙○○、地○○、D○○、癸○○、辰○○、巳○○、子○○ 、E○○、F○○、G○○、W○○、Y○○、X○○、丙○○、丑○○、c○ ○、a○○、b○○、Z○○、M○○、L○○、玄○○、己○○、Q○○、R



○○、N○○、戊○○、I○○、壬○○、黃○○、申○○、庚○○、J○○、 B○○、亥○○、辛○○、午○○、乙○○、e○○、卯○○、g○○、i○○ 、h○○、未○○、甲○○、C○○、A○○、酉○○、f○○、d○○、U○ ○、T○○、H○○、天○○、戌○○、S○○、張忠祺、k○○、K○○、寅 ○○、V○○、j○○、O○○等對右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泰緬 華僑孤軍後裔權益促進會成員劉小華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訊問、審理中結證屬實 ;且有被告宇○○等所撰之自白書暨所附之泰國護照、居留證影本(均外置)附 卷可稽;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境信凡字第○九一○ ○○八二四四號函暨所附之入出境紀錄(詳本院卷第四宗第十三頁以下)、財政 部臺北關稅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北普稽字第九一一○七二九四號函檢送之「 臺北關稅局入境旅客行李通關資料」(詳本院卷第四宗第二七頁以下)、內政部 警政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警署外字第○九一○一七四六九八號函檢送之入境登 記表(詳本院卷第四宗第一六○頁以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縣警察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高雄縣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臺南縣警察 局、桃園縣警察局檢送本院之居留外僑作業資料(詳本院卷第二宗第二二二頁以 下)在卷可憑,足徵被告等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等犯行均堪認 定。
二、被告等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入境登記表」(一式三聯)、「中華民 國入境旅客申報單」,並於該文書之旅客簽名欄上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英文姓名 之簽名各三枚及一枚,並持交於機場內負責證照查驗之公務員而行使之,使主管 之公務員依此將各該不實之外國人入境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自足 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主管機關管理外國人出境資料之正確性而害及公眾。渠等 入境後,並分別以上述內容不實之泰國護照,連續向附表所示之各縣、市政府警 察局申辦居留證,使各該縣、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將其申報不實之泰國人身分資料 ,登載於外國人居留資料之公文書上,並核發居留證,亦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人 及主管機關管理外國人居留資料之正確性而害及公眾。嗣復連續於入境後之在臺 期間,以該不實泰國人身分就學(被告寅○○除外,詳如附表所示),使教育單 位連續依其泰國人身分,在相關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足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教 育單位對學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害及公眾。核被告宇○○等六十四人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被告等於「入境登記表」(一式三聯)、「中華民國入境旅客申報 單」偽造如附表所示英文署名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又偽 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等人先後多次於入境、就學、申辦居留證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 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 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犯行,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再被 告等對於上述未發覺之犯罪向有偵查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受裁 判,有自首書狀在卷可查,爰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就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部分,先加重後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等係國軍部隊漂零泰北邊區孤軍後裔,無中華民國身分證,亦無泰 國國籍,為達前來臺灣求學之願望,乃持用內容不實之泰國假護照,入境中華民 國、辦理入學手續甚或申辦居留證,致觸刑章,其情非無可憫,且被告等事後態 度均良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等行為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於同月十二日生效施行,修正後 該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 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較諸修正前舊法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始得 易科罰金,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裁判時 即新修正之規定,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宇○○、己○○、黃○ ○、亥○○、A○○等入境臺灣之入期雖在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惟渠等 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之最後行為時間均在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後,仍 不得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院解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參照),併 此敘明。次查,被告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刑案記錄簡覆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次係因欲來臺 升學,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經此教訓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 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三、被告等各自於偽造「入境申請書」、「中華民國入境旅客申報單」上旅客簽名欄 中偽簽依序如附表所示英文姓名之偽造英文署押各三枚、一枚,分別係被告等偽 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各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該 偽造之「入境申請書」、「中華民國入境旅客申報單」均已持交內政部警政署入 出境管理局行使,非屬被告等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四、另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指我國公務員職務 上所掌管之我國公文書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判例)。是 被告宇○○等雖以不實證件向泰國政府申辦護照,使泰國政府核發內容不實之泰 國人護照,並在臺灣持以行使,尚無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P○○係撤退至泰國邊境,居住在泰國北部美斯樂與滿星疊 地區之我國國軍後裔,既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亦無泰國公民身分,為來臺灣 地區接受中文教育,乃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年來臺。於來臺 灣前,先在泰國購得亡故者之身分證,以該亡故者之身分向泰國政府申辦護照, 使泰國政府核發內容不實之泰國人護照(護照上英文姓名、年籍均與本人姓名不 符)後,持該內容不實之護照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並於內政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入境申請書上偽造號照上之姓名,完成入境申請,行使持交於機場負責 證照查驗之公務員,使主管之公務員依此將不實之外國人入境資料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上,繼持此內容不實之外國人入境資料向臺北縣警察局申辦居留證 ,使承辦之公務員據以登載並核發居留證,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人及主管機關管



理外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居留資料之正確性,因認被告P○○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偽造文書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P○○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經證人劉小華於本院審理中證 述明確,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P○○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立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姓 名│泰國護照上之不實姓│入境臺灣│使用不實身分之時、地 │
│ │ │名、出生年月日及護│日 期│ │
│ │ │照號碼 │ │ │
├──┼───┼─────────┼────┼─────────────┤
│ │宇○○│MR.TONG SAE-WANG │七十八年│㈠七十八年八月間起迄八十七│
│ │ │1972.10.04 │九月八日│ 年二月二十四日間向臺北縣│
│ 1 │ │V045146 │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七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就讀│




│ │ │ │ │ 臺北工專。 │
├──┼───┼─────────┼────┼─────────────┤
│ │宙○○│MISS WISUNEE SAE- │八十二年│㈠八十二年八月間起訖八十七│
│ │ │YEE │八月二十│ 年二月二十六日間向臺北縣│
│ 2 │ │1977.10.05 │日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E265171 │ │㈡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間就讀│
│ │ │ │ │ 強恕中學。 │
├──┼───┼─────────┼────┼─────────────┤
│ │地○○│MR.ATHIT JA-UE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間起訖八十八│
│ │ │1979.07.29 │八月二十│ 年十月八日間向臺北縣警察│
│ 3 │ │R202304 │六日 │ 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就讀│
│ │ │ │ │ 大同高工。 │
├──┼───┼─────────┼────┼─────────────┤
│ │D○○│MR.APHEE CHAEMUE │八十年八│㈠八十年八月間起訖八十八年│
│ │ │1975. │月八日 │ 九月十九日間向臺北縣警察│
│ 4 │ │H138708 │ │ 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年至八十八年間就讀開│
│ │ │ │ │ 南高工。 │
├──┼───┼─────────┼────┼─────────────┤
│ │癸○○│MR.U-ON SAE-LEE │八十一年│㈠八十一年十月間起訖八十五│
│ │ │1975.07.04 │六月二十│ 年六月三十日間向桃園縣警│
│ 5 │ │P173369 │六日 │ 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間就讀│
│ │ │ │ │ 新興高工。 │
├──┼───┼─────────┼────┼─────────────┤
│ │辰○○│MISS PLOY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訖│
│ │ │KHAMKWAEN │十二月三│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間│
│ 6 │ │1980.04.19 │十日 │ 向臺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C305279 │ │㈡八十七年起就讀強恕中學。│
├──┼───┼─────────┼────┼─────────────┤
│ │巳○○│MR.JATUPORN SAE- │八十七年│㈠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訖│
│ │ │YANG │八月二十│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間向臺│
│ 7 │ │1978.08.15 │二日 │ 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M330188 ││㈡八十七年起就讀士林高商。│
├──┼───┼─────────┼────┼─────────────┤
│ │子○○│MISS NITTAYA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迄八│
│ │ │RITTINETHIKUL │八月十八│ 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間向臺北│
│ 8 │ │1977.12.04 │日 │ 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R220165 │ │㈡八十四年起就讀大安高工,│




│ │ │ │ │ 八十六年起就讀泰北高中。│
├──┼───┼─────────┼────┼─────────────┤
│ │E○○│MISS WATSANA SAE- │八十三年│㈠八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訖八十│
│ │ │TOEN │九月七日│ 六年九月二十日間向臺北縣│
│ 9 │ │1976.02.12 │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N225579 │ │㈡八十三年起就讀臺北商專。│
├──┼───┼─────────┼────┼─────────────┤
│ │F○○│MR.SOMSAK SAE-JAO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訖八│
│ │ │1976.11.08 │七月十八│ 十六年六月三十日間向高雄│
│ 10 │ │V257328 │日 │ 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中商高工。│
├──┼───┼─────────┼────┼─────────────┤
│ │G○○│MISS WALAIPORN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訖八十│
│ │ │SAE-JAO │八月六日│ 七年六月三日間向臺北縣警│
│ 11 │ │1979.08.01 │ │ 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C345197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華僑中學。│
├──┼───┼─────────┼────┼─────────────┤
│ │W○○│MISS NAMILEE │八十年八│㈠八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訖八十│
│ │ │JAKAEH │月十三日│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間向臺│
│ 12 │ │1975.04.01 │ │ 中市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K135487 │ │㈡八十年至八十六年間就讀臺│
│ │ │ │ │ 中商專。 │
├──┼───┼─────────┼────┼─────────────┤
│ │Y○○│MISS RATANA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訖│
│ │ │KHETWIT │八月二十│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間向│
│ 13 │ │1976.03.05 │三日 │ 臺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R215000 │ │㈡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間就讀│
│ │ │ │ │ 大安高工。 │
├──┼───┼─────────┼────┼─────────────┤
│ │X○○│MISS PHATTAMA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訖│
│ │ │KHETWIT │八月二十│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臺│
│ 14 │ │1979.12.03 │四日 │ 中市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R214780 │ │㈡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就讀│
│ │ │ │ │ 臺中商專。 │
├──┼───┼─────────┼────┼─────────────┤
│ │丙○○│MISS YAMEE SAE-LEE│八十一年│㈠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訖八│
│ │ │1972.06.01 │八月十八│ 十六年十月三十日間向臺中│
│ 15 │ │M177168 │日 │ 市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三年至八十六年間就讀│
│ │ │ │ │ 臺中高工三年級。 │




├──┼───┼─────────┼────┼─────────────┤
│ │丑○○│MISS PED PUKAEW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訖│
│ │ │1979. │七月二十│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間向臺北│
│ 16 │ │X228142 │六日 │ 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臺北商專。│
├──┼───┼─────────┼────┼─────────────┤
│ │c○○│MISS PHITSAMAI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訖│
│ │ │THAMI │七月二十│ 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間向臺│
│ 17 │ │1980.02.27 │三日 │ 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C333914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臺北商專。│
├──┼───┼─────────┼────┼─────────────┤
│ │a○○│MR.AYONG SAE-LEE │八十年八│㈠八十年八月八日起訖八十八│
│ │ │1975. │月八日 │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間向臺北│
│ 18 │ │H199747 │ │ 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年起就讀臺中高工。 │
├──┼───┼─────────┼────┼─────────────┤
│ │b○○│MR.PREECHA │八十六年│㈠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迄│
│ │ │LAO-YI-PA │九月二十│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間│
│ 19 │ │1980.10.05 │六日 │ 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居│
│ │ │H394273 │ │ 留證。 │
│ │ │ │ │㈡八十六年起就讀高雄科學技│
│ │ │ │ │ 術學院。│
├──┼───┼─────────┼────┼─────────────┤
│ │Z○○│MR.SAM SRIMOH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訖八│
│ │ │1980.09.19 │七月三十│ 十九年四月十四日間向臺北│
│ 20 │ │C338644 │日 │ 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強述中學。│
├──┼───┼─────────┼────┼─────────────┤
│ │M○○│MR.SAI MONGKHON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訖八│
│ │ │1980.06.01 │七月十八│ 十八年十二月六日間向臺北│
│ 21 │ │R229881 │日 │ 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㈡八十五年間就讀中山工商,│
│ │ │ │ │ 後轉學入華僑中學。 │
├──┼───┼─────────┼────┼─────────────┤
│ │L○○│MR.AKU UMAY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訖八│
│ │ │1979.06.01 │八月十八│ 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向臺│
│ 22 │ │A241226 │日 │ 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㈡八十四年至八十五年間就讀│
│ │ │ │ │ 板橋致理商專,八十五年起│
│ │ │ │ │ 就讀東方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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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MISS ERY WANTHA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訖│
│ │ │1979.06.14 │八月二十│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間向│
│ 23 │ │X296617 │二日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
│ │ │ │ │ 證。 │
│ │ │ │ │㈡八十四年起就讀臺北商專。│
├──┼───┼─────────┼────┼─────────────┤
│ │己○○│MR.ONGKHAEH │七十八年│㈠七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訖八十│
│ │ │TANGJIAMSRI │九月三日│ 七年八月十五日間向桃園縣│
│ 24 │ │1972.07.20 │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N294651 │ │㈡七十八年至八十一年間就讀│
│ │ │ │ │ 臺中高工(臺中職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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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YING TING SAE-LIU │八十年八│㈠無辦理居留證資料。 │
│ │ │1971.11.09 │月二十一│㈡八十年起就讀明志工專。 │
│ 25 │ │S197478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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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MISS OEL SINGTHU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訖│
│ │ │1976.12.27 │八月二十│ 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間向臺│
│ 26 │ │W299770 │一日 │ 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四年起就讀雲林工專,│
│ │ │ │ │ 八十八年起就讀強恕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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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MISS SAICHOL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訖八十│
│ │ │SAENLIEN │八月一日│ 八年十二月六日間向臺北縣│
│ 27 │ │1979.03.10 │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C340563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華僑中學,│
│ │ │ │ │ 八十七年起就讀南華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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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MR.YAPAPUAY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訖│
│ │ │METHA-ATHWAT │八月二十│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間向│
│ 28 │ │1978. │四日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
│ │ │A242467 │ │ 證。 │
│ │ │ │ │㈡八十四年起就讀桃園農工,│
│ │ │ │ │ 一學期後轉入高苑工商。 │
├──┼───┼─────────┼────┼─────────────┤
│ │I○○│MR.ARBEH SAE-YEE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訖八│
│ │ │1979.11.06 │七月十八│ 十九年三月六日間向臺北縣│
│ 29 │ │U201329 │日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五年入中山工商就讀,│




│ │ │ │ │ 後轉到華僑中學、再轉到強│
│ │ │ │ │ 恕中學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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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MR.ARBENU SAENLEE │八十一年│㈠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訖八│
│ │ │1973.12.07 │八月十八│ 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間向臺│
│ 30 │ │H196859 │日 │ 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一年就讀臺中高工,三│
│ │ │ │ │ 年級轉南強高工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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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MR.CHANG SAE-THAO │七十七年│㈠七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訖八十│
│ │ │1969.05.16 │九月二日│ 一年十一月八日間向高雄市│
│ 31 │ │Q011713 │ │ 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七十七年至八十三年間就讀│
│ │ │ │ │ 高雄工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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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MR.LAOLOO LAOYEEPA│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訖│
│ │ │1979.10.16 │八月二十│ 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向臺北縣│
│ 32 │ │R222056 │八日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四年起就讀健行工專,│
│ │ │ │ │ 八十五年轉入華僑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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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MR.U-RAI SAE PHAN │八十三年│㈠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訖│
│ │ │1977.12.24 │八月二十│ 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間向臺│
│ 33 │ │N288989 │三日 │ 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三年起就讀大安高工,│
│ │ │ │ │ 八十七年起就讀南強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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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MISS A-MEE-MA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訖│
│ │ │LAO-WANG │八月三十│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間向│
│ 34 │ │1977.06.01 │一日 │ 臺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C345226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大安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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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MR.AISEE AILONG │八十三年│㈠八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訖八十│
│ │ │1977.07.10 │八月九日│ 七年六月十一日間向臺北縣│
│ 35 │ │N285461 │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三年至八十六年間就讀│
│ │ │ │ │ 大安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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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亥○○│MR.JAR TU PHON │七十八年│㈠無辦理居留證資料。 │
│ │ │1971.01.01 │九月 │㈡七十八年就讀臺南一中,下│




│ 36 │ │V0000000 │ │ 學期轉入龍潭農工至八十一│
│ │ │ │ │ 年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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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MR.LOO YEEPA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七月起訖八十六年│
│ │ │1978.12.17 │七月 │ 十二月八日間向臺北縣警察│
│ 37 │ │C305250 │ │ 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五年起就讀健行工專,│
│ │ │ │ │ 後轉入華僑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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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MISS PET LIBUE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訖│
│ │ │1979. │八月二十│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間向│
│ 38 │ │X261780 │二日 │ 桃園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㈡八十四年起就讀中壢家商,│
│ │ │ │ │ 一年後轉入方曙工家夜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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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MR.CHUFU SAE LEE │八十二年│㈠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訖八│
│ │ │1977.01.10 │八月二十│ 十六年十月四日間向高雄市│
│ 39 │ │C258431 │日 │ 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就讀│
│ │ │ │ │ 高雄工專一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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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ISS WILAILAK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訖八十│
│ │ │CHAYAPHA │九月一日│ 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間向高雄│
│ 40 │ │1976.05.20 │ │ 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Y294784 │ │㈡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就讀│
│ │ │ │ │ 高雄高商,八十六年起就讀│
│ │ │ │ │ 三信家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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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卯○○│MISS NACHOR │八十四年│㈠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訖│
│ │ │SAE-LEE │八月二十│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間向臺│
│ 41 │ │1978.06.01 │七日 │ 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R232919 │ │㈡八十四年起就讀臺北商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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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R.CHENGJIU │八十五年│㈠無辦理居留證資料。 │
│ │ │SAE-TOEN │八月十七│㈡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就讀│
│ 42 │ │1979.09.16 │日 │ 華僑中學。 │
│ │ │C3471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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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ISS CHENG-IAN │八十五年│㈠八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訖八十│
│ │ │SAE-LEE │八月四日│ 九年九月三十日間向高雄縣│




│ 43 │ │1980.09.12 │ │ 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C332805 │ │㈡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間就讀│
│ │ │ │ │ 中山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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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MR.KAEJEIW │八十一年│㈠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訖│
│ │ │SAE FONG │八月二十│ 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間向臺│
│ 44 │ │1973. │六日 │ 北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B208004 │ │㈡八十一年起就讀松山工農,│
│ │ │ │ │ 後轉入東方工商於八十八年│
│ │ │ │ │ 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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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MISS CHA SAE-HANG │八十三年│㈠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訖│
│ │ │1976. │八月三十│ 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間向桃│
│ 45 │ │N234304 │一日 │ 園縣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
│ │ │ │ │㈡八十三年起就讀屏東商專,│
│ │ │ │ │ 後轉入東方工商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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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MR.PHANUWAT │八十六年│㈠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訖│
│ │ │SAE-YING │八月二十│ 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間向臺│
│ 46 │ │1978.08.29 │六日 │ 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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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