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
聲 請 人 陳志銘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冠陞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 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冠陞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部分資產未處理完畢 ,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四八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完結清算。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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