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吳清港(即東晉電機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馬慧如
右聲請人因聲請延展東晉電機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晉電機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東晉電機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尚未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核定,致無法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八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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