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267號
TCDV,92,聲,267,200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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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金永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白 賢   住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廉純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資本總額為一億八千九百萬元,共分為十八萬九千股 ,聲請人自八十三年起,即持有相對人公司一萬六千零九十股迄今,約占相對人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白賢接任相對人董事長職務後 ,相對人公司有業務帳目不清及財產短少之情事,爰聲請選派廉純忠會計師擔任 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費用及檢查人報酬並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經查,聲請人 主張伊自八十三年迄今,係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約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各一件為證,堪認屬實。 又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廉純忠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乙節,亦經廉純忠會計師陳報同意擔任檢查人,有陳報狀、會計師證 書影本及執業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派廉純忠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固定有明文。惟有關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響其報酬,因此 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四十八條關於 委任之規定,採報酬採後付主義為妥。又檢查人之報酬依法既應由公司給付,若 檢查人要求先支付部分報酬,應向公司請求,對此部份公司與檢查人間無法取得 協議時,亦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從而,本件檢查人尚未開始檢查 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且聲請人並非報酬給付之當事人,是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應負擔檢查人之報酬部分,為屬無據,不應准許,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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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永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