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
被 告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九五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已履行兩造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協議書a點義務並經被告確認之證明方法到庭。
本次庭期併傳喚證人陳季彥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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