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47號
TCDV,91,訴,47,20030305,1

1/1頁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
  被   告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九五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已履行兩造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協議書a點義務並經被告確認之證明方法到庭。
本次庭期併傳喚證人陳季彥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1/1頁


參考資料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