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605號
TCDV,91,訴,3605,20030313,1

1/1頁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原為受僱於原告派駐台中縣龍井鄉○○路○段三巷一六二號「漢宇公 園社區」之管理員,負責該社區門禁管制工作,亦受委託代收該社區住戶管理費 ,並將所收取之管理費繳交原告,再由原告彙整向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結算帳目, 惟被告竟自民國八十九年底起至九十年十月、十一月間止,侵占管理費計新台幣 ( 下同)六十二萬九千三百三十元;另於九十年十月五日、同年十一月五日,在 該社區管理室內,侵吞原告公司員工乙○○所交付應轉交眾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晁安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維修費用各三萬九千五百元、一萬一千五百八十 元;又於上述期間之某時,將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設於管理室由被告保管持有之投 幣式電話內之三百七十五元,侵吞入己,合計被告共侵占六十八萬零七百八十五 元,致原告須賠付上開金額,原告並已賠付完畢,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三、證據:提出管理服務人員值勤日報表、聲明書、切結聲明書各一件、匯款回條四 件(均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丙、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號、本院刑 事庭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0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九十一年度上 易字第二0四0號業務侵占卷宗各一宗。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服務人員值勤日報表、聲明書、切結聲明書各 一件、匯款回條四件 (均影本)為證,並迭經被告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號、本院刑事庭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0八號、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0號業務侵占案件中自認該事 實,而被告因之觸犯業務侵占罪行,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確定,有本院調取之上開事件卷宗可稽,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既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六十八萬零七百八十五元,致原 告賠付上開金額,自屬故意侵害原告之權利,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應負故意侵權行為之責,至為明顯。從而原告本於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晁安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