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342號
TCDV,91,訴,3342,200303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丞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商達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反訴原告請就其主張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第一、二批貨物有何瑕疵?反訴原告發現瑕疵及通知反訴被告之時期?及反訴原告所主張減少之價金,何以為反訴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等事項,補充說明及舉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商達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