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丞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商達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反訴原告請就其主張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第一、二批貨物有何瑕疵?反訴原告發現瑕疵及通知反訴被告之時期?及反訴原告所主張減少之價金,何以為反訴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等事項,補充說明及舉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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