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辰○○
巳○○
子○○
甲○○
庚○○
乙○○
壬○○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參 加 人 寅○○○
己○○○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燦
複 代理人 梁義德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信光毛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癸○○
丙○○
被 告 戊○○
卯○○
聲 明 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癸○○、丙○○為被告信光毛刷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信光毛刷有限公司前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八十建三字第二五四二二六號函准解散之登記,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在案,並回復 為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七八建三戊字第二六九三八0號函之登記狀態等情,業 經本院調閱被告信光毛刷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明在卷。另查,被告信光毛刷 有限公司以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七八建三戊字第二六九三八0號函登記之原任 法定代理人張榮貴,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由 公司其餘董事癸○○、丙○○為被告信光毛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 訟及續行本件訴訟。
二、聲明人丁○○雖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本院審理中以言詞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然 未提出聲明書狀及公司變登登記資料,且其向主管機關所為被告信光毛刷有限公 司之變更登記申請,亦經主管機關退件在案,其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非適法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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