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О號
自 訴 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二年臺非字第十八號判 例可資參照。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 明文。復按刑法上公務員圖利罪,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誠 規律及國家之利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為國 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縱認自訴人因被告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亦屬間接之被 害,而非直接被害,依照上開說明,即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亦著有七十年臺 上字第一七九九號判例可資憑據。
三、本件自訴人甲○○、乙○○之自訴意旨認:被告為獨立審判之法官,於自訴人告 被告張溫鷹偽造文書案件中,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七號裁定駁回自訴人之自 訴,並於理由登載:「足證台中市政府在辦理第九期市地重劃時,將旱溪東側部 分堤防用地納入台中市第九期重劃範圍內,並無何違法之處,可證台中市政府在 辦理第九期市地重劃,應無違反前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七八府建 水字第一六三五九九號函及七十九年一月十七日七九府地二字第一一六O五號函 之相關規定。」等詞,惟台中市旱溪河川是依省政府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公告之 省管主要河川,省管主要河川水道治理計劃用地,應依水利法規定,依法禁止或 限制使用,台中市政府再將之部分堤防用地納入九期重劃範圍不犯法嗎?是被告 為前揭認定顯然有間接圖利台中市政府那些犯法官員之嫌,被告係犯刑法第一百 三十一條第一項之間接圖利罪,有自訴狀及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可 參。惟查,自訴人所訴受侵害者為國家法益,揆諸上開說明,並不得提起自訴, 茲自訴人甲○○、乙○○對被告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