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丙○○
甲○○
己○○
乙○○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00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甲○○、己○○、乙○○共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丙○○共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犯賭博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於己○○係位 於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七九號四樓之六儀懋有限公司(下稱儀懋公司)之 負責人,庚○○、丙○○、甲○○、乙○○均係儀懋公司之員工,該公司以處理 逾期應收帳款收買為業。因蕭景謙經營位於台中市○區○○路一巷十一之五號一 樓之景業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景業公司)與學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苑公 司)前有債務糾紛,其後學苑公司以景業公司積欠其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 元之票款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景業公司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 未獲清償,學苑公司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將該筆數額為二百二十萬元之債 權連同景業公司退還學苑公司電視牆尾款五張二十萬元之本票,共三百二十二萬 之債權讓與儀懋公司,己○○即將該筆債權交由庚○○、丙○○、甲○○、乙○ ○等人前去催討,均無所獲。詎己○○、庚○○、丙○○、甲○○、乙○○等人 為催討該筆債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許,竟共同基於以妨害他 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由己○○指示以丟擲雞蛋及撒冥紙之方式進行討債,而 由庚○○、丙○○、甲○○、乙○○及另一名具有犯意聯絡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 (下稱甲男)等五人,一同至台中市南區樹義里樹義一巷十一之五號一樓原為景 業公司地址所在之蕭阿全經營之景杰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景杰公司)索債,適蕭 景謙未在該處,庚○○、丙○○、甲○○、乙○○及甲男,即以己○○指示之方 式,對景杰公司之門面及辦公室等處所丟擲雞蛋、撒冥紙,於該處所到處佈滿蛋 汁及冥紙後,始離去,致使在景杰公司上班之會計丁○○、業務助理戊○○無法 正常工作,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丁○○、戊○○行使工作之權利。二、案經丁○○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庚○○、丙○○、甲○○、乙○○等四人,坦承於右揭時地,向景業公
司索債,因蕭景謙不在,即對景杰公司之門面及辦公室等處所丟擲雞蛋、撒冥紙 ,於該處所到處佈滿蛋汁及冥紙後,始離去,因而妨害戊○○行使工作之權利等 情供承不諱,惟均辯稱:其等四人未受被告己○○指示,只是向他報備而已,當 時只有戊○○一人,而且只有四個人去而己,並非五個人云云;訊據被告己○○ 則坦承其同意庚○○、丙○○、甲○○、乙○○等四人為前揭行為等情,惟辯稱 :並未指示他們如何做云云。經查:
(一)學苑公司以景業公司積欠其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之票款為由,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景業公司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學苑公司 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將該筆數額為二百二十萬元之債權連同景業公司退 還學苑公司電視牆尾款五張二十萬元之本票,共三百二十二萬之債權讓與儀懋 公司等情,有本院債權憑證一紙、學苑公司與儀懋公司之債權買賣契約書一紙 及面額二十萬元之本票五張在卷可按,且證人蕭景謙於警訊中亦證稱:因其太 太丁○○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九時三十分,到貴組製作筆錄向警方稱其遭人 迫簽二百二十萬之本票,另二十萬五張本票係景業退還學苑公司電視牆尾款, 共計三百二十餘萬元等語(見偵查卷第廿四頁正面),可徵學苑公司確有將該 三百二十萬元與景業公司間有債務糾紛之債權轉讓給儀懋公司。(二)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被告庚○○、丙○○、甲○○、乙○○ 及甲男等五人,因蕭景謙不在,即對景杰公司之門面及辦公室等處所丟擲雞蛋 、撒冥紙,於該處所到處佈滿蛋汁及冥紙後,始離去,致使在景杰公司上班之 會計丁○○、業務助理戊○○無法正常工作等情,業據被害人丁○○、戊○○ 指述詳甚,其中被告庚○○、丙○○、甲○○、乙○○,因蕭景謙不在,被告 等人即對景杰公司之門面及辦公室等處所丟雞蛋、撒冥紙,於該處所到處為蛋 汁及冥紙後,始離去,致使在景杰公司上班之會計丁○○、業務助理戊○○無 法正常工作等情,業據前揭被告四人自警訊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並有蛋汁、 冥紙撒滿地之相片七張附卷可稽,可見前揭被告四人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前揭被告等四人所辯者乃當時只有被害人戊○○一人而已,且 只有伊等四人前往而己云云,惟被害人丁○○、戊○○均指述確有五人到該處 ,且被害人丁○○初於警訊中即陳稱不只庚○○、丙○○、甲○○、乙○○等 四人,果只有被告庚○○等四人,其自無必要為如此之陳述,蓋以當時之客觀 情勢四名男子對二位女子,已是一個很大威脅,無庸再捏設尚有另一男子,況 其指述亦核與另一被害人戊○○指述相符,是以前往之人除被告庚○○等四人 外,應尚有甲男無訛;又被害人丁○○陳稱:其當時在廁所,從廁所出來,看 到他們很害怕,就跑裏面去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審判筆錄),則 被害人丁○○當時係在廁所,又刻意避開其等之視線,則前揭被告四人自然無 法看到被害人丁○○亦甚合理,是前揭被告等四人辯稱僅有被害人戊○○一人 ,且只有伊等四人前往而己云云,顯不足採信。(三)被告庚○○、丙○○、甲○○、乙○○等四人自警訊至偵查中均供稱:撒冥紙 、丟雞蛋是老闆叫伊等四人準備等語,核與被告己○○於偵查中所供稱:伊有 叫他們以丟雞蛋、撒冥紙之方式討債等語相符,況被告己○○為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庚○○等人果未受指示,豈能任意為之,是被告等五人於本院審理時翻
異其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案發當時,景杰公司有被害人丁○○及戊○○在內工作,已據其等二人供述在 卷,被告庚○○及甲男等五人至景杰公司丟雞蛋、撒冥紙之強暴行為,必導致 告訴人丁○○、被害人戊○○無法正常工作,而妨害其二人行使工作之權利。(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五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己○○、庚○○、丙○○、甲○○、乙○○等五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 實施犯罪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指示庚○○、丙○○、甲○○、乙○ ○及甲男等五人為前揭犯行,其等六人,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五人一行為而 而觸二個強制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丙○○曾於八十六年間, 因犯賭博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等五人因追索未果,而以前揭之方法為討債,雖未暴力相向,惟方 法不足取,然其等於犯後,均大致上坦承犯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庚○○、甲○○、己○○、乙○○ 等四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被告等四人均大致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告訴人陳淑圓亦表示不追究 之意,其等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各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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