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68號
TCDM,92,交附民,68,200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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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八號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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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交附民字第六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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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