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八號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即凰琪軟片影印社 設台 原 告 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交附民字第六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王 靜 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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