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889號
TCDM,91,自,889,200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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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八九號
  自 訴 人 久玖輪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街二之三號三樓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七日,在臺中縣龍井鄉「明和機車行」,以動 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分期付款向久玖輪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LI J-八○九號三陽牌重型機車一輛,係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總價款為新 臺幣(下同)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元,分六期給付,自九十年三月十日起,於每月 十日,第一期至第三期每期給付四千二百元,第四期至第六期每期給付二千四百 五十元,標的物應放置在臺中縣大肚鄉○○路○段七十巷二弄十三之一號二樓, 在價金未付清前,標的物仍屬久玖輪業有限公司所有,乙○○僅得依約占有使用 ,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乙○○在取得標的物後,即拒不繳納,並意圖 不法之利益,於九十年四月某日間,將上開標的物遷移上開約定存放地點,且未 告知久玖輪業有限公司,使久玖輪業有限公司追索無著致生損害。二、案經久玖輪業有限公司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自訴代理人丙○○所指述之情節 相符,並有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被告取得上開機車後,未曾告知自訴人,即將上開機車遷移約定存放地點而 遷移不明,且未繳付分期款餘款,使自訴人追索無著,自有不法利益意圖,並已 致生損害於自訴人。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已坦承上情,態度良好,惟尚未能與自訴人達成和 解等一切情狀,量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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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玖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