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4號
TYDV,92,重訴,64,200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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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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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利松煤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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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彭建雄
  被   告 裕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雄
  被   告 泰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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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彭建雄
  被   告 新立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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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立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松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