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智翔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柒拾柒萬捌仟玖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
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伍佰
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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