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正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家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二十六元,折合銀元四十萬零七百四十二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四千四百零八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二百二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九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