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運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蔡敏聰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繼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係本於地上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新竹縣尖石鄉○○段 0四五八—000及同段0四五八—000一地號二筆土地基地騰空,返還予原 告占有及給付不當得利金,揆諸前揭法文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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