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發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戊○○、
丁○○、甲○○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等六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
拾柒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肆
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肆
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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