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八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