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42號
TYDV,91,訴,142,200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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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八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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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