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289號
TYDV,91,聲,1289,200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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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南島蔬果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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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六0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支票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 院九十年度全字第四八0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二十萬元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六0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在案。茲因聲請 人撤回假處分程序,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正影本一件、假處分裁定正影本一件、存證信函 正影本乙件等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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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島蔬果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