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執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謝啟明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淑真律師
相 對 人 甲○○
之
右當事人間商務仲裁判斷裁定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仲聲忠字第0一九號判斷書所載:「聲請人轉讓松誼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壹拾萬股股份予相對人之同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清償債務事件,經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 會仲裁,作成判斷書載明:「聲請人轉讓松誼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萬股股份 予相對人之同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七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二十萬元」,迄今未見履行,為此,依據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 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提出仲裁判斷書一紙為證。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羅椀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