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己○○
酉○○
癸○○
申○○
丙○○
卯○○
丁○○
丑○○
乙○○
壬○○
戊○○
子○○
寅○○
巳○○
甲○○
戌○○
庚○○
未○○
午○○
辰○○
右二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