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1年度,18號
TYDM,91,重附民,18,200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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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己○○
        酉○○
        癸○○
        申○○
        丙○○
        卯○○
        丁○○
        丑○○
        乙○○
        壬○○
        戊○○
        子○○
        寅○○
        巳○○
        甲○○
        戌○○
        庚○○
        未○○
        午○○
        辰○○
  右二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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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