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536號
TYDM,91,訴,1536,200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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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丑○○
        子○○
        癸○○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丙○○
        寅○○
        己○○
        壬○○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黃莉玲律師
  被   告 甲○○
        乙○○
        戊○○
        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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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