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78號
SCDV,92,補,178,200303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送達代收人 陳瑞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億肆仟陸佰零捌萬肆仟玖佰壹拾元,折合
     新台幣貳拾貳億叁仟捌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佰
     貳拾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貳萬零捌佰零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陸
     拾貳萬零柒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