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送達代收人 陳瑞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柒億肆仟陸佰零捌萬肆仟玖佰壹拾元,折合
新台幣貳拾貳億叁仟捌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佰
貳拾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貳萬零捌佰零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陸
拾貳萬零柒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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