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75號
SCDV,92,補,175,200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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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仙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枝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御銘消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
     叁仟貳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捌
     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陸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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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銘消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