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萬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景美
右原告與被告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元,折合銀元玖萬貳
仟玖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零陸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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