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75號
SCDV,92,聲,75,200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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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北太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簽立之租賃合約,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 處分,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九二號裁定准許,並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 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新台幣一百萬元擔保金在案,惟前揭假處分裁定已由本院 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予以撤銷並確定,聲請人並已撤回執行 ,是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業已終結。今聲請人欲取回前揭假處分擔保金,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聲請人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新竹英明街郵局第一六六 一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該信函因原址查無此人遭退回,後經聲請 人向經濟部查詢,相對人確實設籍於新竹市○○路○段六七八號之一,又向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送達,該信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 此,聲請人援引民法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請求裁定准予將送達相對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 形者,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竹市○○路○ 段六七八號六樓之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而聲請人僅向新竹市○○路○段 六七八號寄發前揭存證信函,亦有信封一件可憑。則聲請人既尚未向相對人公司 之所在地寄發存證信函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自尚難逕認相對人已 遷移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係設籍於新竹市 ○○路三九三巷七三弄一一號,有戶籍謄本可稽,而聲請人向該址寄發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亦有信封一件可憑。惟信封上載明係因招領逾期退回, 而非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遷移不明退回,自不得逕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乙○○亦已遷移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與前開公示 送達要件尚有未合,不得逕為公示送達,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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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太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