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0年度,4號
SCDV,90,破,4,2003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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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破 產 人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勇雄
  代 理 人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複代 理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管理人 郭國慶會計師
  債 權 人
  兼 監查人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四號
  法定代理人  王金賢          住新竹工業區○○路四號
  代 理 人  林主翎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心正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代 理 人  薛文龍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蔡雅惠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債 權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住新竹工業區○○路三號
  代 理 人  江添玉   
  債 權 人  允力工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九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          住新竹工業區○○路九號
  債 權 人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工業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住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代 理 人  周昆玉          住新竹縣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黃政旺          住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代 理 人  戴志澄   
  債 權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張錫強          住新竹工業區○○路二之一號
  代 理 人  李增興   
               
  債 權 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杜萬全          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代 理 人  江傳達          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債 權 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代 理 人  詹唯芳          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債 權 人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00號十至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代 理 人  陳淑儀   
         杜惠平   
  債 權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霖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代 理 人  翁國棟   
  債 權 人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債 權 人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債 權 人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陳強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九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六○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三七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債 權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四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債 權 人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設新竹縣竹北市○○里○○○路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6債權人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⑴損害賠償及票款債權: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七千五百零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⑴損害賠償債權:①一千萬元②一億五千四百三十六萬七千五百零二元,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內容,為「損害賠償債 權一千萬元,及損害賠償債權一億五千四百三十六萬七千五百零二元,暨自民國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該公司 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申報債權函文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誤載 為票款及損害賠償債權,並漏列利息部分,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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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力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