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517號
SCDM,91,訴,517,200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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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羅惠民 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續一字第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從事鐵捲門維修業務之人,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日上午十時許至新竹縣竹東鎮○○街三七七號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格佑公司)修理該公司二樓陽台因卡住無法下拉之鐵捲門,因被告人手不足,格 佑公司人員楊文河前往幫忙維修。被告原應注意於維修鐵捲門時,應注意使用升 降桿頂住鐵捲門,並請在場幫助維修之楊文河注意防止鐵捲門掉落,以避免於維 修過程中發生鐵捲門掉落撞及他人之危險。然被告並未注意採取上述安全措施, 於將護弓鐵條拆除時,適因該組鐵捲門之左側軸承上蓋鈑(防止鐵捲門轉軸跳脫 掉落之零件)焊接不良(關於此焊接不良部分,另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對施工人員劉世宏就業務過失致死提起公訴)無法擋住鐵捲門之力量,且因 已拆除護弓鐵條,亦喪失保護鐵捲門掉落之功能,造成該鐵捲門跳脫掉落撞及下 方之楊文河楊文河遭鐵捲門撞及後摔落一樓地面,受有頭顱內出血之傷害,經 送竹北東元綜合醫院急救後,於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不治死亡,因認被 告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云云。
二、訊之被告丁○○雖坦承於右揭時地為格佑公司拆卸鐵捲門,於拆卸過程中鐵捲門 掉落,致在旁之楊文河遭鐵捲門撞及後摔落一樓地面受傷不治死亡之事實,惟堅 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辯稱:渠並非從事鐵捲門維修之專業人員,渠僅 係幫人蓋鐵架屋,係格佑公司蘇小姐打電話找渠把鐵捲門卸下,並非叫渠修繕, 渠僅係受僱施工等語。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被請去修鐵捲門時,軸心已損壞 ,縱非被告去工作,該鐵捲門亦可能掉落,況被告並不具備修繕鐵捲門之專業知 識,無從判斷該鐵捲門是否有瑕疵,且現場二樓欄杆於事發時係推開,致鐵捲門 掉落時,被害人因閃躲重心不穩時毫無阻攔而墜樓,本件係因鐵捲門焊接不良, 在被告尚未拆卸完成時即出乎被告意料預期而落下,被告對該鐵捲門因非關拆卸 之因素落下之可能性無預見之可能性,亦無防止其發生之能力等語。公訴人認被 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以被告係從事鐵捲門業務維修之人,於拆卸鐵捲門 時應有能力注意拆卸鐵捲門時有掉落之危險,使用升降桿及令在場之人離開鐵捲 門下方係鐵捲門維修上所必備之安全措施,被告未採取該等安全措施,自有過失 云云。惟按業務上過失罪,以業務上有應注意之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 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足構成,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六二號判例可 資參照。又刑法第二百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須行為人具備「過 失」,即行為人必須有應注意之義務,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始該當過失罪 責。經查:




(一)上開鐵捲門掉落之主因,係因鐵捲門之左側軸承護蓋上半部蓋鈑焊接不良 ,及護弓鐵條被拆解而喪失保護功能等二種原因所造成,此有財團法人中 華工商鑑測研究中心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依據該鑑定報告書之鑑定內容 一、二所述,鐵捲門之上半部蓋鈑乃防止鐵捲門轉軸於故障發生時向上跳 脫而墜落,該鐵捲門上半部蓋鈑之固定焊接僅採用點焊,與固定端鈑之焊 料連接面積非常小,其連接部分所能承受之負載甚小,致鐵捲門稍受有向 上之外力即可能造成蓋鈑脫落,亦據該研究中心鑑驗屬實,並有鑑定報告 書之內容附於偵查卷宗可參。上開鐵捲門之軸承護蓋外面有防護鐵板包覆 ,鐵板亦用螺絲固定住,單憑肉眼觀察,並無法看出防護鐵板內之軸承護 蓋有無焊接不良之情形,業據同案被告劉世宏於偵查中供承甚明,並有告 訴人即被害人楊文河之妻甲○○所提出之照片十四幀附卷可稽,且依同案 被告劉世宏及告訴人於偵查中均供述該鐵捲門已裝設有四年之久,依一般 常情觀之,通常之人均鮮能預見該鐵捲門之左側軸承護蓋上半部蓋鈑有焊 接不良之情事。上開鐵捲門於維修時意外墜落之主因,業如前述,而該鐵 捲門之軸承護蓋外亦包覆有防護鐵板,從而,如未將該鐵捲門之門板整個 拆下,實無法得知其焊接情形。
(二)被告於右揭時間係受僱於陽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陽鋼公司),陽鋼 公司係承作鋼構工程即幫人蓋廠房,被告在陽鋼公司係依負責人劃好之圖 施工蓋廠房,陽鋼公司並未施作鐵捲門工程,被告擅長項目係鋼架部分, 陽鋼公司係承作整座廠房之拆卸,並未單獨承作拆除鐵捲門等情,業據陽 鋼公司負責人乙○○到庭證述甚詳,並有被告八十八、八十九年度之陽鋼 公司各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與八十八、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附卷可憑。而依卷附新竹縣政府檢送之陽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所示 ,陽鋼公司營業項目係(1)各種機械(鍋爐、油槽、大桶)等之製造及 冷作業、(2)前項業務之油漆工程承包及所需原物料之買賣(營造業除 外)、(3)各型鋼買賣(軋鋼除外)、(4)前項事業之經營與投資及 進出口貿易業務,故依上開資料顯示,無從證明被告係從事鐵捲門維修之 專業人員。雖證人即格佑公司負責人戊○○證稱係因格佑公司廠房一樓之 鐵捲門亦係找被告施作,故上開二樓鐵捲門故障亦找被告維修等語,惟被 告否認為格佑公司施作一樓鐵捲門,僅坦承為格佑公司搭蓋鐵皮屋及加蓋 倉庫。而經本院履勘格佑公司位於竹東鎮○○街三七七號廠房,該廠房原 為四層加強磚造,五樓加蓋鋼架鐵屋,一樓至四樓屋後加蓋鋼架鐵屋,並 設有升降梯,而該等加蓋之鋼架屋及升降梯部分均係被告施作,此經本院 勘驗屬實,亦據被告自承及證人戊○○證述在卷,並有相片在卷可佐,故 被告之前為格佑公司施作之部分並未包含鐵捲門工程,且證人戊○○亦坦 言無資料證明被告曾為格佑公司施作一樓鐵捲門,故被告辯稱渠並非從事 鐵捲門維修之專業人員一節,應足採信。
(三)雖證人即新竹市金屬門窗同業公會常務理事丙○○於偵查中曾證言一般修 理拆除鐵捲門時要注意拆除時先用手動升降桿頂住,再來拆,以防掉落, 在修理時也會叫旁人閃開,不要靠近,才再拆軌道等情。然其於本院調查



時亦坦言需係從事金屬門窗工作安裝、銷售且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商號才 能加入金屬門窗同業公會,加入公會會員之營業項目係門窗方面之安裝及 銷售,只要是有加入會員且有作鐵捲門的都會知道應必備之安全措施,如 果只是作鐵皮屋,未加入公會者,公會對他們沒有約束力,蓋鐵屋的知識 技能與鐵捲門的知識技能是完全不同,如果承作(鐵捲門)之人與修理之 人不同,仍無法判斷有無焊接好,一般去修理的師傅會認為前手已安裝焊 接良好,但仍會做一些保護措施,以防止人員的傷亡等語。被告既非從事 維修鐵捲門之專業人員,已如前述,而其所具備者乃蓋鐵皮屋方面之專業 知識,該等技能又與施作維修鐵捲門之專業技能完全不同,誠難苛求被告 於拆卸上開鐵捲門時能與一般具備維修鐵捲門專業知識之師傅相同作好必 備之安全措施。
三、綜上所述,被告對於上開鐵捲門左側軸承護蓋上半部蓋鈑因安裝當時即焊接不良 ,可能因外力之作用而脫落之情形並無預見可能性,對於拉下鐵門之行為,可能 導致鐵捲門整片掉落之結果亦無認識,自無「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事,且其又 非從事鐵捲門維修之專業人員,難認其有鐵捲門維修業務上應注意使用升降桿之 義務,參照前揭說明尚難僅憑被告於拆卸鐵捲門過程中央請被害人幫忙之行為, 遽令被告應就本件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負刑法上業務上過失罪責。此外又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業務過失致死犯罪事實,是認被告之 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曾 秀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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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