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相 對 人 金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對於停車設備承攬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停車設備承攬契約書(第拾壹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陳倨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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