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66號
PCDV,92,訴,566,2003031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相 對 人 金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對於停車設備承攬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停車設備承攬契約書(第拾壹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陳倨篁

1/1頁


參考資料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