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68號
PCDV,92,補,268,200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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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
貳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叁
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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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