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即世郵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世郵公司)因營運不善,無法繼續 營業,業經辦理解散登記在案,復經聲請人即世郵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執 行清算事務,債權人申報之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 三千二百七十九元及使用牌照稅七千一百二十元(合計稅捐債權六十六萬零三百 九十九元),惟世郵公司資產僅五萬五千五百六十七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聲請宣告世郵公司破產云云。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 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固 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 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 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世郵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積欠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 處九十一年度使用牌照稅七千一百二十元,及積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 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六十五萬三千二百七十九元,固據提出資產負債表、台北 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函各乙紙為憑 ,惟世郵公司之債權雖分屬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 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究僅係稅款債權,而該等債權均屬國家債權,並無多數債權 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 世郵公司破產,尚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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