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二號 原 告 平實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衍學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送達代收人 朱子慶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六號十二樓 被 告 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七一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二二號十四樓 訴訟代理人 郭靜樺 住台北市○○○路一二二號十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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