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二號
原 告 平實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衍學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送達代收人 朱子慶律師
被 告 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靜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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