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447號
PCDV,91,訴,1447,200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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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七號
  原   告  丙○○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即反訴原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三九巷八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蔡馥宇律師
         李岳霖律師
         許卓敏律師
         陳郁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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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