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416號
PCDV,91,聲,1416,200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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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接奉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 字第六九五九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青青旅館業股份有限公司 ,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 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本 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一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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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青旅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