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高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上訴人 佳多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魯雅榆 魯菲菲 魯蘊文 魯開慶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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