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97號
PCDV,91,簡上,97,2003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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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高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上訴人   佳多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魯雅榆
         魯菲菲
         魯蘊文
         魯開慶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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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多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