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丁○○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四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四七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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