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愛爾蘭商Led
法定代理人 Brendan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被 告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華榮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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