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96號
PCDM,92,附民,96,200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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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象王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五號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即被告象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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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象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