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玫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養秩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玫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 度偵字第41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化粧品原料 等(詳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 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 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因本次刑法 修正將沒收由從刑改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及增訂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 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沒收規 定。至於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雖於105 年11月9 日修 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惟該條文第1 項並未作何修正更動 外,僅將原條文第3 項移列為修正後條文第4 項,修正增訂 之第2 項、第3 項則自公布後3 年即108 年11月9 日施行。 茲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關於沒收規定,於修正後既未作其他 特別規定,則該項後段關於妨害衛生物品沒收銷燬之規定, 自仍與前法無異,依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 ,不再適用。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法 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三、復查,被告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131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所有供 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等情,亦據被告金玫企業有限公 司實際負責人施名育供述明確,復有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扣 押物品清單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2 項 、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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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封條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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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口紅)化粧品原料(每箱10塑膠包)│32箱(塑膠)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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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口紅原料 │3 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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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亮粉 │1 箱(紙箱)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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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口紅製程用蠟 │1 小袋、1 大袋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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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口紅餘料 │1 小鍋、1 大鍋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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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口紅)化粧品原料(每箱10塑膠包)│43箱(塑膠、紙箱)│彰縣衛封字第000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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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口紅)化粧品原料(每桶2 塑膠包)│28桶(鐵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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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完整未拆封化粧品(口紅)原料 │3 桶(鐵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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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料 │6 桶(鐵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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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溶蠟機(油、臘製成基料)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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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染色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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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滑石粉 │8 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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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臘顆粒 │1 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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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底油 │4 大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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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底油 │1 中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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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底油 │2 大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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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基底油 │2 中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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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攪拌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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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薰衣草精油、藍梅精油 │各1 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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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半成品口紅 │1 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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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底油 │1 大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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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底油 │1 小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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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亮粉 │2 桶、1 箱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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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蠟塊 │1 大塊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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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口紅成品打樣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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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唇蜜打樣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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