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415號
PCDM,90,自,415,200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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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一五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檢察官移
六四七號、九十年偵字第一九六三二、七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象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象王公司)負責人,被告 乙○○則係象王公司之經銷商,被告二人所製造、販賣之「鍋中鍋」商品,其主 要技術內容與自訴人享有專利之「兼具蒸煮功能之盛器結構」設計相仿,涉嫌侵 害自訴人之專利權,經自訴人自行將該產品送鑑定,認為有侵害專利權之情事, 乃於八十九年間函知被告停止侵害行為,詎被告仍置之不理,仍繼續製造、販賣 該產品,因認被告涉有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 嫌等情。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法規究係修正或廢止,應依其實質內容定之,非取決於形 式用語。而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均業經刪除,其立法 理由認:「‧‧‧二、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六十一條(WTO/TRIPS Article 61)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 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救濟措施應包括足可產生嚇 阻作用之徒刑及(或)罰金‧‧‧。會員亦得對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特 別是故意違法並具商業規模者,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至於專利侵害是否予刑 事制裁,由各國自行決定。查英美法系國家,對侵害專利只有民事責任;德國、 日本雖有刑事責任卻是備而不用或案例很少;法國則於一九七五年廢除專利刑罰 。三、現行法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業將侵害發明專利權除罪化,卻 仍維持侵害新型、新式樣專利之刑事責任,學者間迭有批評,咸認侵害技術層次 較高之發明專利除去刑事罰,侵害技術層次較低之新型、新式樣專利,反科以刑 事責任,顯有輕重失衡之不合理情況,造成立法價值判斷上之矛盾,此為世所未 見之立法例,自修法以來屢遭質疑。四、惟本次專利法修正將新型專利改採形式 審查,對於僅經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權,是否確實符合新型專利實體要件,並不 確定。尤其如有刑罰,我國司法實務上,權利人常利用刑罰之規定,藉檢察官之 犯罪偵查權,打擊競爭對手,對其財產施以搜索、扣押,其結果往往造成競爭對 手營業上及名譽上無法彌補之傷害。五、為能兼顧立法價值之一致性,本次修法 爰將侵害新型、新式樣專利權,均予廢除刑罰,完全回歸民事解決。」是依其立 法理由之說明,顯係廢止有關專利權侵害之刑罰規定,非僅止於修正而已。故修 正後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雖規定:「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 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然該條所稱之「其餘條文」,應不包括修正前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刑罰規定在內。況刪除之條文既已不復存在,即無所謂



「施行」之可言,此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依前二項程序 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 第三日起失效」,亦無「施行日期」之概念存在,是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顯係廢止,而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之規 定定其失效日期。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未經其同意,製造、販賣自訴人享有新型專利權人之 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等情,涉嫌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 十八條之罪嫌。經查:專利法業經修正廢止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條 關於刑罰之規定,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 ○○○一七七六○號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上開經 廢止之規定,自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失效。是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之專利法既 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四、本件既為免訴判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六四七 號、九十年偵字第一九六三二、七八六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件並無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酌,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處,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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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象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