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33號
CHDV,92,訴,133,200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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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 甲○○
右當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
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時應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折合銀圓一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 一萬一千元,折合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未據繳納,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訟 訟標的亦不相同,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木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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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