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鄭聰敏
被 上訴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彰化簡易庭第一
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
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四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收受判決正本後,於民國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法 官 何志通
~B法 官 何志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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