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五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癸○○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 實
一、癸○○前曾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七月,並定應執行刑 三年十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獄,迄八十七年 六月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 之犯意,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丙○○(已審結)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輝」之成年男子,商議竊取他人所有之鋁紗門,並變賣以供花用,遂連續於附 表編號A、B、D、E所示時、地,由癸○○與綽號「阿輝」之男子,竊取編號 A、B、D、E所示之鋁紗門,得手後,將竊得之鋁紗門置放於彰化縣員林鎮南 門帝爺廟;於附表編號C、G、H所示時、地,由癸○○與丙○○或單獨由癸○ ○、丙○○一人,竊取編號C、G、H所示之鋁紗門,得手後,將竊得之鋁紗門 置放於彰化縣埔心鄉瓦瑤村一處土地公廟旁(上開鋁紗門均為軌道式,無須借助 任何工具即可拆卸)。又癸○○因無交通工具,另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附表編號F所示時、地,以其所有之鑰匙,竊取鄭炳訓所有由壬○○使用之 車牌號碼KKN-四三0號紅色光陽牌重型機車乙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迨 癸○○與丙○○於附表編號I所示時、地,竊取編號I所示之鋁紗門,得手後, 由癸○○騎乘其竊來之車牌號碼KKN-四三0號機車附載丙○○並運送所竊得 之鋁紗門,行至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一一號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機車 、鋁紗門二片及癸○○所有供行竊上開機車所用之鑰匙一支,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癸○○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同案 被告丙○○所供述之情節相符,復與被害人庚○○、子○○、乙○○、辛○○○ 、己○○、壬○○、戊○○、丁○○及甲○○等於警訊中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當,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函及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 、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件附卷可稽,且有被告癸○○所有供竊取 上開機車所用之鑰匙一支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癸○○ 各與同案被告丙○○或與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間,就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所犯如附表之竊 盜犯行,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連續
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分別竊取前揭鋁紗門或車牌號碼KKN-四三 0機車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前曾於八十二年 十月二十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七月,並定應執行刑三年十月確定,入監執行後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獄,迄八十七年六月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應依累犯規定遞加重連續竊盜部分及加重竊盜部分之刑。審酌被告之品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儆懲。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行竊前揭機車所用,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德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詹國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客 體 共 犯 藏匿地點
A 九十一年一月 員林鎮○○街 庚○○所有之鋁紗門 癸○○ 員林鎮南門 二十七日八時 一0一號之二 二片價值約新台幣( 阿輝 帝爺廟 許 下同)二千元
B 九十一年二月 員林鎮○○路 子○○所有之鋁紗門 同右 同右 四日下午一時 一段五三四號 二片價值約五千元
許
C 九十一年二月 員林鎮○○路 乙○○所有之鋁紗門 癸○○ 埔心鄉瓦瑤
五日下午三時 二段二二一號 二片價值約八千元 丙○○ 村一處土地 三十分許 一樓 公廟旁
D 九十一年二月 員林鎮成功東 辛○○○所有之鋁紗 癸○○ 員林鎮南門 五日下午五時 路七號一樓 門二片價值約四千元 阿輝 帝爺廟 三十分許
E 九十一年二月 員林鎮○○街 己○○所有之鋁紗門 同右 同右 六日下午三時 七十九號 二片價值約四千元
許
F 九十一年二月 員林鎮南平東 鄭炳訓所有由壬○○ 癸○○ 六日下午五時 街四十號前 使用車牌號碼KKN
許 -四三0號機車
G 九十一年二月 員林鎮南平東 戊○○所有之鋁紗門 癸○○ 埔心鄉瓦瑤 六日下午七時 街四十五號一 一片價值約三千元 村一處土地 許 樓 公廟
H 九十一年二月 埔心鄉○○路 丁○○所有之鋁紗門 丙○○ 同右 七日下午四時 一段一六一號 一片價值約五千元
三十分許
I 九十一年二月 員林鎮○○路 甲○○所有之鋁紗門 癸○○ 未及藏放即 七日下午五時 二段四八七號 二片價值約一萬元 丙○○ 為警查獲 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