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滿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測設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屏東縣來義鄉公所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
壹仟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萬零玖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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