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03號
PTDV,92,補,103,200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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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全興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貳
     佰伍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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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全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