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300號
PTDM,89,訴,300,20030319

1/9頁 下一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被   告 子○○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蔡錫雄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己○○處有期徒刑參年,蔡錫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戊】(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丙○○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己○○有妨害公務前科(不構成累犯),蔡錫雄、丙○○尚無不良前科,蔡錫雄 曾於八十七年某月間將其於不詳時、地所取得之辛○○身分證影本交付己○○( 此身分證僅係影本,如屬真實影本,則辛○○為何流出影本予他人、蔡錫雄有無 經過授權而使用、取得方式是否正當均無法證明,在此爰不認定為贓物);二人 基於偽造身分證特種文書之犯意,由己○○於不詳時、地,將該證件以換貼自己 之相片之方式加以偽造並予以影印,足生損害於辛○○本人及戶政機關管理身分 證件資料之正確性;並基於行使假冒為辛○○本人之偽造身分證之概括犯意且委 請不知情、已成年之刻印業者偽刻辛○○名義之印章一枚,先於八十七年(以下 同)某月間,由己○○持以租用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供做偽造證件申辦信 用卡之據點,退租後,續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許,持以租用黃金山所有、坐落 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房屋,續供做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處所,二次 並均於租賃契約書上承租人欄位下偽造辛○○之署名一枚及蓋用辛○○印章、各 偽造印文一枚,將前開偽造之身分證影本特種文書及偽造之租賃契約私文書均向 不知情之房東提出行使,足生損害於辛○○及該不知情之房東。二、己○○與蔡錫雄因缺錢花用,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聯 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起, 或於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或於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租屋處 ,謀以冒名申請信用卡並於取卡後刷卡詐財牟利。己○○又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 ,以每十日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不等之代價僱用丙○○丙○○基於幫助己○ ○遂行其偽造文書常業詐欺之犯意,負責於己○○外出時,於上址擔任接聽發卡 銀行打來之徵信電話之工作,而假稱謝文致、王健順李炳輝等人現人不在公司 然確實在職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公司上班擔任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之職務,並與銀 行徵信人員核對申請人基本資料,或擔任取回所刻印章或郵寄信用卡申請書至銀 行等等信用卡申請之前置工作。
三、因申請信用卡必須繳交身分證件及財力證件等供發卡銀行審核,故己○○、蔡錫 雄之犯罪手法係由分工由蔡錫雄製造並提供相片欄空白之身分證影本及自不詳同



學上錄剪下相片或提供年籍資料予己○○,再由己○○將該相片貼於謝文致、王 健順等人身分證影本予以影印以完成偽造身分證件。至於財力證明方面,則由己 ○○從電腦網路上查詢擷取不詳公司之登記資料,並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 ,偽造公司暨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及申請人謝文致等人之印章 ,再由己○○持用以偽造謝文致等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表、工作證、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稱扣繳憑單)等個人財力文件,並填載信用卡申請書後,檢 具上開偽造之身分證明文件、財力證明資料等影本,連續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利用 不知情之郵務人員郵寄至台新銀行等,向多家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行使之,發卡 銀行不知有詐而准予核發信用卡,己○○、蔡錫雄並於接獲發卡後,於信用卡背 面偽簽謝文致等人之署名,而因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他人署押,依簽署卡上 所載文字,係表示同意使用該信用卡並遵守發行銀行信用卡條款,性質上係屬私 文書。並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向亦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刷卡換取刷 卡金額七至八成不等之現金,二人再以四六比例朋分,期間偶而亦有零星向加油 站或生鮮超市刷卡詐取財物之真消費刷卡行為,並偽簽謝文致等人姓名於簽帳單 私文書,或以刷卡預借現金以不正當方式向自動付款設備詐財等等之方式,致發 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墊付刷卡金額,同時亦致不知情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 汽油、生鮮食品等現實財物予己○○、蔡錫雄等人,二人並均以此為營生,因其 申請所使用之申辦資料及簽帳情形各有不同,茲分述如下:(一)黃琛愈部分:( 附表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 資料)之同意或授權及黃琛愈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 申辦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黃琛愈之財力資料 以證明黃琛愈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黃琛愈之同意或授權,擅自 以其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一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黃琛愈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琛愈本 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文件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 ,郵寄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交予不知情、業已 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中國信託人員誤以為是黃琛愈本人申請 信用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VISA卡。己○○、蔡錫雄 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一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琛愈」署押 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琛愈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 而其中至萬寶商務特約商店之消費五百元,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 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 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 卡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琛愈之署押,而偽造其名 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 經轉帳,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 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特約商店對持卡人識別同一性及中國信託對於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琛愈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己○○、蔡錫雄等因 此向銀行詐得六萬九千五百元金錢。
(二)許素瓊部分:(附表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光復工程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 )之同意或授權及許素瓊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申辦 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許素瓊之財力資料以證 明許素瓊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許素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 名義,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 署偽造許素瓊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光復工程有限公司及許素瓊本人,嗣由 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文件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 中國信託,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中國信託 人員誤以為是許素瓊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 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偽造「許素瓊」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許素瓊本人及發 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 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刷卡,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卡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 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許素瓊之署押,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 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經轉帳,使中國信託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 於中國信託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許素瓊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行詐得六萬九千五百元之金錢。(三)吳錦昌部分:(附表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圓富砂石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吳錦昌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圓富砂石有限 公司」(下稱圓富公司)、負責人「黃瑞碧」、「圓富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 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 印章蓋用於附表三所示之識別證、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吳錦昌於八十七年 間任職於圓富公司,又明知未經吳錦昌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吳錦昌之名義,於 八十八年八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吳 錦昌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圓富公司、黃瑞碧、及吳錦昌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身分證之製作係 由蔡錫雄提供照片及名義人之年籍資料,由己○○黏貼影印而成如上述,以下不 再贅述)等文件,以付郵投遞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成年郵務人員送交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 使之,申請如附表三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吳錦昌本人申請信用卡 ,經電話徵信,或由己○○,或由丙○○應答,使承辦人員誤信請卡人確實於上 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行號工作,有正當收入(以下均同,不再贅述),經審核後 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 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三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吳錦昌」署押一枚完成偽



造私文書,(亦即表示同意使用該信用卡並遵守發行銀行信用卡條款,具私文書 性質,以下均同,亦不再贅述),足生損害於吳錦昌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持該信用卡至所示之 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吳錦 昌之署押,而偽造吳錦昌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因案發迄今時日已久,銀行無 法再提供相關資料,故無法得知簽帳單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以下均同,不再贅 述),其中至養老乃瀧商店及家樂福商店之消費,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 ○○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 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而至蘋果冷飲及孩仔王婦 嬰用品店二家商店則係假消費、真刷卡(特約商店人員與己○○、蔡錫雄係共犯 ,故己○○等人並無向特約商店行使偽造私文書可言,以下同不再贅述),再推 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向由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經相互轉帳,使 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吳錦昌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 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十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三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不知 情之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並使吳錦昌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張秋月部分:(附表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東力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力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及張秋月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 者,偽刻「東力行實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 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所示之薪資單, 以證明張秋月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東力行公司,(因銀行無法提供有無其他財力 資料,故無法認定被告尚有偽造公司印章或其他私文書之犯行)又明知未經張秋 月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張秋月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 填寫附表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張秋月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東力 行公司及張秋月本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四之財力證明 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 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張秋月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 ,或由己○○,或由丙○○應答(如前述),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四信用卡背面持 卡人簽名欄偽造「張秋月」署押一枚以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張秋月本人 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於持該信用卡至附表 四所示之駿發科技有限公司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 簽帳單上偽造張秋月之署押,而偽造張秋月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宜家加 油站之消費,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 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 品予己○○等人,而至駿發科技公司及旺來通訊公司二家商店則係假消費真刷卡 (特約商店人員與己○○、蔡錫雄係詐欺共犯,故己○○等人並無向特約商店行 使偽造私文書可言),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呈報 行使,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張秋月之



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宜家加油站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 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張秋月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二人因此向銀行詐得相當於十萬零四千六百二十元之金錢。(五)吳祥銘部分(附表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南屏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吳祥銘亦未 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南屏 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負責人「盧化生」、「南屏冰品飲 料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 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 扣繳憑單,以證明吳祥銘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南屏公司,又明知未經吳祥銘之同 意或授權,擅自以吳祥銘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 表五之信用卡申請書,簽署偽造吳祥銘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南屏公司、盧 化生、及吳錦昌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五之扣繳憑單等 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五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吳祥銘本人申請 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 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五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吳祥銘」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吳祥銘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五所示之蘋果冷飲特 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吳祥銘之署押而偽造 吳祥銘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 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呈報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 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吳祥銘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 得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並使吳祥銘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黃啟洲部分(附表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功大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啟洲 亦未任職於該大學,竟由己○○於先前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租屋處,以 附表六之虛偽薪資單,工作證,以證明黃啟洲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成功大學,又 明知未經黃啟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黃啟洲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三月間,由己 ○○於上址,填寫附表六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啟洲之署押一枚,均足 生損害於成功大學及黃啟洲本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六 之工作證、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 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黃啟洲本人申請信用卡,經 電話徵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VISA卡。己○○、蔡錫 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六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啟洲」署 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啟洲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所示之阿房宮KTV等特約商店 消費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啟洲之署押而偽造黃啟 洲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通新服飾行、知名度汽車公司之消費,係真實消



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 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其餘 至阿房宮KTV等之消費則係假消費真刷卡,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 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係持卡人黃啟洲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真實特約商店 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啟洲受 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己○○、蔡錫雄等因此向發卡銀行詐得相當於十八 萬七千二百二十元之金錢。
(七)林蓉芬部分(附表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一建設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 )之同意或授權及林蓉芬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申辦 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林蓉芬之財力資料以證 明林蓉芬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林蓉芬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林 蓉芬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七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林蓉芬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屏一公司公司及林蓉芬本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 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 誤以為是林蓉芬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七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林蓉芬」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林蓉芬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七所示之駿發科 技有限公司等特約商店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卡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並均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林蓉芬之署押,而偽造林蓉芬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 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經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 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林蓉芬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行詐得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元之金錢。(八)謝文致部分:(附表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謝文致亦未任職於 該公司,竟由己○○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偽造附表 八所示之扣繳憑單,以證明謝文致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龍欣發企業公司,又明知 未經謝文致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謝文致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 於上址,填寫附表八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謝文致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 害於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及謝文致,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八 之扣繳憑單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影本等文件,郵寄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 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八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 謝文致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八信用卡背面持 卡人簽名欄偽造「謝文致」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謝文致本人及



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八所 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八之金額,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謝文致 之署押而偽造謝文致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王輔企業特約商店之消費(消 費額僅一千九百四十七元),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 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 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其餘至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則係以假消費、真 刷卡之方式,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收單銀行呈報行使之,經由聯 合徵信中心之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謝文 致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金額五萬一千一百四十 七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真實特約商店對持卡人識別之正確性台新銀行對於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謝文致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九)楊玉如部分(附表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旗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及楊玉如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 ,偽刻「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顏是」、「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 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九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以證明楊玉如 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旗山公司,又明知未經楊玉如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楊玉如 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九之信用卡申請書,並 簽署偽造楊玉如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旗山公司及楊玉如本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 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楊 玉如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九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楊玉如」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楊玉如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不詳之特約商店消 費計六萬九千八百八十元金額(銀行無法提供各筆消費資料,僅有總額),並均 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玉如之署押,而偽造楊玉如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使台 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 款,足生損害於真實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楊玉如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己○○、蔡錫雄 等因此向銀行詐得相當於六萬九千八百八十元之金錢。(十)楊淑妙部分:(附表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楊淑妙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之印章各一枚 ,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 附表十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楊淑妙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 明知未經楊淑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楊淑妙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 ○○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楊淑妙之署押一枚,均足



生損害於該公司、羅明進、及楊淑妙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 附表十之偽造之身分證、財力證明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 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楊淑 妙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徵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楊淑妙」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楊淑妙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所示之蘋果 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淑妙之署押 而偽造楊淑妙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 徵信中心行使,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 楊淑妙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金額五萬九千七百 四十二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楊淑妙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一)李秉華部分:(附表十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圓富砂石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李秉華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圓富砂石有限 公司」(下稱圓富公司)、負責人「黃瑞碧」、「圓富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 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 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一所示之識別證、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李秉華於八十七 年間任職於圓富公司,又明知未經李秉華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李秉華之名義, 於八十八年八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一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 造李秉華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圓富公司、黃瑞碧、及李秉華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 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一之信用 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本人申請信用卡,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一信用卡背 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李秉華」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秉華本 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 十一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 單上偽造李秉華之署押而偽造李秉華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由有詐欺犯意聯絡 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向由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 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李秉華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 共計詐得四萬零八百三十五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並使李秉華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十二)何慧真部分:(附表十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中揚木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何慧真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中揚木業有限 公司」(下稱中揚公司)、負責人「陳月」、「中揚木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 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二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何慧



真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中揚木業,又明知未經何慧真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何慧 真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二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何慧真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中楊公司、陳月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 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二之信用卡, 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其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經審核後,即准核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 ,即於附表十二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何慧真」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 文書,足生損害於何慧真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二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二所示 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何慧真之署押,而偽造何慧真名義之簽帳單 私文書,並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 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何慧真之真實消 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一千九百五十六元之金錢,足生損害 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何慧真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十三)高天來部分:(附表十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明弘營造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高天來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明弘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明弘公司)、負責人「陳保榮」、「明弘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 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租屋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 於附表十三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以證明高天來於八十七年間任職 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高天來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高天來之名義,於八十八年 二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三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高天來之 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明弘公司、陳保榮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 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 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三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 為是高天來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三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偽造「高天來」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高天來本人及發卡 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以假消費、真刷 卡之方式,至特約商店刷卡三次共計五萬三千九百八十五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 各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高天來之署押 而偽造高天來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 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係持卡人高天來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五萬三千九 百八十五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高天來受有被 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四)曾天榮部分:(附表十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捷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曾天榮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捷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屏捷業公司)、負責人「蘇登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 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四所示之員工在職證 明書、扣繳憑單,以證明曾天榮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其之同 意或授權,擅自以曾天榮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間,由己○○於上址 ,填寫附表十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曾天榮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屏 捷公司、蘇登秋、曾天榮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 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 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四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曾天榮本人 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四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曾 天榮」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曾天榮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共十二萬七千一 百四十八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各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並均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曾天榮之署押,而偽造曾天榮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由有 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 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曾天榮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 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八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曾天榮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十五)沈雅雯:(附表十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太乙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太乙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沈 雅雯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 刻「太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賢娣」、「太乙運輸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五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以證明沈 雅雯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太乙公司,又明知未經沈雅雯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沈 雅雯之名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五之信用卡申 請書,並簽署偽造沈雅雯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太乙公司及沈雅雯本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十五之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 ,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 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沈雅雯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通過後即核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 即於附表十五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沈雅雯」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沈雅雯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 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計六萬一千零七十九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各 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沈雅雯之 署押,而偽造沈雅雯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再推由特約 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沈雅雯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 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沈雅雯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 損害,而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行詐得六萬一千零七十九元之財產。



(十六)楊清源:(附表十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年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及楊清源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 ,偽刻「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振誠」之印章各一枚,進 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六所示之在 職證明書,以證明楊清源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大年旺公司,又明知未經楊清源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楊清源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 附表十六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楊清源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大年旺 公司及楊清源本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十六之財力證明 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 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楊清源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徵信審核 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 用卡後,即於附表十六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楊清源」署押一枚完成偽造 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楊清源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六所示之九龍美容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六 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清源之署押,而偽造楊清源名義之簽 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 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楊 清源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 正確性,並使楊清源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 行詐得相當於十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之財產。
(十七)洪美萍部分:(附表十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洪美萍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七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 單,以證明洪美萍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屏隆公司,又明知未經洪美萍之同意或授 權,擅自以洪美萍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七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洪美萍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屏隆公司、羅明 進、及洪美萍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十七之扣繳憑單等 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 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七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洪美萍本人 申請信用卡,經徵信經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 。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七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洪美萍」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洪美萍本人及發卡銀 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計 三萬一千七百二十四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各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 )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洪美萍之署押,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 假消費真刷卡,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



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洪美萍之真實消費支出 ,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三萬一千七百二十四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 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洪美萍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十八)何信安部分:(附表十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東縣長治鄉德協國民小學之同意或授權(此係據其信 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及何信安亦未任職於該小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 當時申辦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 竟由己○○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偽造某財力資料以證明何信 安八十六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何信安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 於八十七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 何信安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德協國小及何信安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 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 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八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 以為是何信安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之 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八之信用卡背面 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何信安」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何信安本人 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 八所示之鈦拓公司等特約商店以刷卡換現之方式刷卡如附表十八所示之金額,並 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何信安之署押,而偽造何信安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 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 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何信安之真實消費支 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七萬四千五百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 於信用卡管理正確性,並使何信安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十九)黃詩惠部分:(附表十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東力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詩惠亦未任 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東力行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力行公司)之印章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 ○○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九所示之薪資單、扣 繳憑單,以證明黃詩惠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東力行公司,又明知未經何黃詩惠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黃詩惠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 附表十九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詩惠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東力行 公司、黃詩惠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 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 之,申請如附表十九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黃詩惠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 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九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詩惠」 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詩惠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元 ,(銀行無法提供各次消費明細單),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詩惠之署押 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



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 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六萬九千二百 三十二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詩惠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十)范勇賢部分:(附表二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范勇賢亦未任職於 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龍欣發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龍欣發公司)、負責人「曾繁榮」、「龍欣發有限公司發票專 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 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二十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范勇賢於八十七 年間任職於龍欣發公司,又明知未經范勇賢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范勇賢之名義 ,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十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范勇賢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龍欣發公司、曾繁榮、及范勇賢等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十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 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 附表二十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范勇賢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 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而因發卡銀行查無范勇賢之任 何消費,此部份僅認定為詐欺尚未得逞。
(二一)張志清部分:(附表二一)
己○○、蔡錫雄明知張志清並未於空軍第四三九聯隊服役,竟由己○○於上開屏

1/9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南屏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賢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富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兄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